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03民初22号之一
原告: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颖,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其在法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