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6927号
原告:北京*****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1102室(太平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魏华,设计总监。
被告:北京明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158号3层02B。
法定代表人:师文勇,总经理。
原告北京*****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明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交款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姚 琳
人民陪审员 袁 卫
人民陪审员 段福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清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