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8民初487号之一
原告:北京明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02B。
法定代表人:师文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镇芮城村/div>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明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