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辖终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芮城村。
法定代表人:***,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明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158号3层02B。
法定代表人:师文勇,总经理。
上诉人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8民初4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上诉称,被上诉人与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中九条明确约定: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太原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且被上诉人已经于2018年向贵院提起过相同民事诉讼,现被上诉人提供的补充协议,仅仅约定废除原协议中的争议管辖条款,对合同其他事项只字未提,且在尖草坪区人民法院驳回其起诉后才签订补充协议,明显系双方恶意串通,为了规避仲裁约定,当属无效。综上,上诉人认为:本案的原告已经与案外人签订了协议,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交的补充协议系为了逃避仲裁管辖而恶意串通签订当属无效,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且上诉人并不与被上诉人发生直接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企图通过诉讼越过其与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约定的仲裁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现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8民初4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北京明亚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告知其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就争议的解决无约定,故应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住所地在太原市尖草坪区芮城村,属于太原市尖草坪区,故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与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关于管辖的约定,与本案无关,不应适用于本案。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