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科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新亚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广宁科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802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亚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清锋,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宁科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

法定代表人:陈二全。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亚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宁科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1802民初3021号、(2019)粤18民终3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广宁科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新亚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675元及利息(利息以396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31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95元、财产保全费496元,合共991元,由被执行人广宁科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委托广宁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未得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变更工商登记事项。在听证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802执4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文俊

审判员  黄绮君

审判员  黄 睿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