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科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广宁县宏泰货物装卸有限公司与广宁科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223民初1871号
原告:广宁县宏泰货物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广宁县南街镇城南村委会石坳大泻坑(碧翠湖往广州方向200米)李如三宅首层【住改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3MA536DRK2X。
法定代表人:邓国忠。
被告:广宁科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森全。
原告广宁县宏泰货物装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宁科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宁县宏泰货物装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国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宁科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宁县宏泰货物装卸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一直有工程承揽关系,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外请原告协助其施工,完工后于2019年11月19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工程款项:1、广宁大道吊车工程款未付22000元;2、吉庆电站未付5000元。上述工程款合计共27000元被告出具了《对账函》给原告收执,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款项,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没有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宁科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广宁县宏泰货物装卸有限公司按照广宁科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要求完成工程,双方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广宁科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定作人,在承揽人广宁县宏泰货物装卸有限公司完成工作后,应当按约支付报酬。广宁科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欠广宁县宏泰货物装卸有限公司承揽报酬27000元的事实,有《对账函》及广宁县宏泰货物装卸有限公司的庭审陈述为凭,依法应予认定。广宁科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广宁县宏泰货物装卸有限公司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广宁科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应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宁科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欠款27000元给原告广宁县宏泰货物装卸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为237.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广宁科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维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慧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