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科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开洋五金电器批发部、广宁科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3593号
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开洋五金电器批发部,住所地广东省禅城区文昌路敦厚批发市场一期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L158683232。
经营者:吴吉春,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明,广东泓涵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明,广东泓涵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宁科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聚和村委会大崀一排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3673102538E。
法定代表人:陈二全。
被申请人:***,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
本院受理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开洋五金电器批发部诉被申请人广宁科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开洋五金电器批发部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宁科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在670384.14元以内予以查封,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的保单保函【保单号:2997499041320210019121】为本案诉讼保全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开洋五金电器批发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宁科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0384.1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恒崧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