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60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开洋五金电器批发部,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宁科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宁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全,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广宁县。
一、裁判情况
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开洋五金电器批发部诉广宁科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粤0604民初36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债务人广宁科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佛山市禅城区开洋五金电器批发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117元。
二、对财产的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宁科能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全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根据“查、控、处、分”的办案思路对本案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1.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全名下尾号为1af8的财付通账户,实际控制金额18.22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23日至2023年9月22日。
2.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全名下尾号为2253的财付通账户,实际控制金额0.35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23日至2023年9月22日。
3.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全名下尾号为7919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23日至2023年9月22日。
4.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全名下尾号为0077的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实际控制金额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23日至2023年9月22日。
5.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全名下尾号为7507的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实际控制金额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23日至2023年9月22日。
6.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全名下尾号为9697的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实际控制金额36.89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23日至2023年9月22日。
7.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全名下尾号为8749的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实际控制金额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23日至2023年9月22日。
如需申请续封(查封、扣押、冻结),请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将续封申请书面送达本院。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的法律后果。
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佛山市查控系统(点对点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三、对主体的惩戒
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本案债务亦未按照要求申报财产,故根据“找、限、罚、移”的办案思路对被执行人予以惩戒。
(一)查找主体。本院在立案之后向被执行人提供的约定送达地址邮寄法律文书,被退回,依法视为送达。
(二)限制措施。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案债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现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4执60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尚未清偿的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瞿 茜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