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6民初6684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明,男,南京市六合区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林,江苏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创淮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新集社区。
经营者:王乃楼,男,1970年1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南京市栖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长营村。
法定代表人:徐晓春,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贤,男,该公司员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伟,江苏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创淮脚手架租赁服务部、南京市栖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创淮脚手架租赁服务部、南京市栖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计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黑长保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小梅
书 记 员 聂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