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南京市六合区创淮脚手架租赁服务部、南京市栖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6民初6684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明,男,南京市六合区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林,江苏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创淮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新集社区。
经营者:王乃楼,男,1970年1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南京市栖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长营村。
法定代表人:徐晓春,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贤,男,该公司员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伟,江苏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创淮脚手架租赁服务部、南京市栖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创淮脚手架租赁服务部、南京市栖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计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黑长保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小梅
书 记 员 聂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