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09执保651号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中广宇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中广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桂0109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中广宇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158660元,开户行、账户:1.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800100291888885,实际冻结11586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9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