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502民初1189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中广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北、西藏路以西北海银河城市科技产业城3幢1501、1502、1503、15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92775770B。
法定代表人:黎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广西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长贵,男,汉族,1964年9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
原告***诉被告广西中广宇建筑有限公司、石长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高***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 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翠蓝
书 记 员 孔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