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广宇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02民初6613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告:谢宗玲,男,汉族,1960年8月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荣龙,广西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广西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西中广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与西藏路交汇处北海银河城市科技产业城3幢1501、1502、1503、1504号房。
法定代表人:黎斌,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直柳,女,壮族,1989年1月19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谢宗玲,第三人广西中广宇建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以(2020)桂0502民初538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裁判,被告**不服判决,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桂05民终1037号民事裁定书,以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为由,撤销(2020)桂0502民初5389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受理后,2021年11月29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518元,减半收取计12259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邹 瑛
人民陪审员  潘荫宽
人民陪审员  蓝影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陈格熳
书 记 员  杨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