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

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与遂昌县焦滩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23民初533号
原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元县松源镇洋墩新村8幢一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6683199001。
法定代表人:鲍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昌县焦滩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遂昌县焦滩乡焦滩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7002662905E。
法定代表人:洪尚富,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遂昌县焦滩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614元,由原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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