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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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2民初399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镇洋墩新村8幢一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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