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

***、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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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22民初183号
原告:***,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被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元县松源镇洋墩新村8幢一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鲍少平。
被告:***,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81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1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7日,被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因承建三门县大明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施工需要资金,该项目部负责人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以项目部押金款归还,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未约定借款期限。该借条的借款人处有被告***的签名以及被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的项目部盖章。因自有资金不足,原告通过其姐姐汪慧亚按被告提供的银行账户分别于2018年12月7日、12月8日转账50000元、31000元,合计借款81000元。现查明,三门县大明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发包人为三门县海润街道办事处,工程总承包人为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是该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该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三门县海润街道办事处已将工程押金款800000元左右已退还给承包人,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
被告***辩称,被告收到81000元情况属实,也没有归还过该笔借款。当时被告是向原告的父亲章未民借款,借条上没有写出借人姓名,直到原告于2020年11月29日第一次向被告***要钱时才知道出借人是原告,这笔借款是二被告的共同借款,钱也用于工地,如果承担责任,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另外,当时借款时,借条多写了30000元,并且原告的父亲章未民让被告***又写了两张借条,每张借条的金额为30000元,作为本案借款的利息,写给原告的继母陈玉琴,这个案件已经法院判决,本案借款是不合法的借款。最后,被告***是被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的项目部负责人,但不是该公司的员工,没在公司缴纳社保,双方也没有签订协议。涉案三门县大明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于2020年10月左右完工,并在当年年底组织竣工验收,但验收尚未结束,仍有100余万元工程款尚未取得。综上,本案借款是不合法借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借条原件一张、转账凭证一份,拟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81000元的事实。被告***质证称,借条是被告***所写,被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的项目部公章也是被告***盖上去的,81000元的转账也是事实,当时原告是否在场记不清了。该借条虚高了约30000元钱。被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有一笔履约保证金在三门县海润街道办事处,部分款项退至公司,部分款项支付民工工资。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录音及录音内容的书面材料各一份、聊天记录一份、借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及其父亲章未民主张的借款约定一角利,存在高利及套路贷。原告质证称,被告提交的录音是双方当时的通话,但该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主张,反而不能证明被告所主张的待证事实。对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也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被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质证和举证的权利。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也承认收到81000元的款项,结合原告现持有该借条原件,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至于本案是否为二被告共同借款,将在论理部分予以阐述。关于被告***提交证据主张本案借款存在高利贷以及套路贷,其提交的证据均无法直接证明这一待证事实,且其承认收到该81000元款项并书写借条,虽然借条记载金额与被告***实际收到的款项不一致,但是原告以实际转账金额主张权利,结合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案借款,故本院对被告***据此主张的待证事实不予认定。关于二被告之间的关系以及涉案工程等情况已为本院已生效的(2021)浙1022民初993号民事判决所确认,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10月31日,被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承包了三门县大明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并与三门县海润街道办事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从被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转包了该工程。2018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未写明出借人、利息以及期限;该借条落款借款人处有被告***的签名并在被告***签名的左下方盖有“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等字样的公章。后原告分别于2018年12月7日、12月8日通过汪慧亚向被告***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31000元,合计81000元。后经原告催讨,二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原件予以佐证;双方的借款金额以实际转账金额为准,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1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抗辩本案借贷为不合法的借贷关系,不应偿还,因其未予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提交的借条所盖的被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的项目部公章存在部分印迹不清的瑕疵,即使该公章为被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的项目部印章,而原告也未提交被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授权被告***借款和收款,虽然被告***系大明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转包人以及项目的实际管理人,但根据本院已生效的(2021)浙1022民初993号民事判决所查明的事实,可见借款当时在场的原告父亲章未民对被告***的真实身份应该是清楚的,结合原告称其借款当时在场及其父子关系,据此原告对被告***的真实身份也应知晓,故不能因为被告***这一身份关系径直认定其向原告借款得到被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的授权,况且该笔借款也未进入公司账户,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对原告据此主张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1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2年1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方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吴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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