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

***与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2民初3512号

原告:***,女,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祎楠,浙江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镇洋墩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6683199001。

法定代表人:鲍少平。

被告:***,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佳,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叶友满,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叶友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归还借款6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三门县大明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通过公开招投标由被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中标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被告***、第三人叶友满系三门县大明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该项目部自2019年1月开始因建设资金短缺,拖欠民工工资、机械费、材料款等导致工程停工。被告委托案外人章未民协助项目部管理并筹集工程建设资金,用以支付工程前期欠款并及时恢复正常施工,分别于2019年4月13日、2019年7月10日向原告各借款30000元,合计借款60000元,以现金方式通过案外人章未民向被告***指定第三人叶友满完成交付,被告***出具借条各一份,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借款虽由项目部管理人员***出具借条,但借款用于被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承包的三门县大明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理应由二被告共同归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证人陈述,讼争的二笔借款共6万元、借条均由被告***出具没有异议,但原、被告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意、款项是否交付的陈述不一致,存在虚假诉讼嫌疑,故本案以先行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为宜,对本案应先予驳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章惠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郑 俊

代书记员 叶咸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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