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3民初7142号
申请人:***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9696193B
法定代表人:贾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路**新**科技大厦****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0017459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院**楼**1101信用代码91110000784802051J
法定代表人:***。
***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冻结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46281.9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的申请,并提供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46281.9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