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津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03执保字834号
申请人:***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19号4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9696193B。
法定代表人:贾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路49号新奥特科技大厦北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0017459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1号楼10层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4802051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71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46281.9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朱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