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津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泰禾锦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3民终260号
上诉人天津津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泰禾锦川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福颐养(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20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泰禾锦川置业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泰禾锦川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权 审判员 阎 涛 审判员 李兴明
法官助理王洪飞 书记员吴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