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津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福颐养(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3民终260号之一
上诉人天津津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福颐养(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泰禾锦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20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津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津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准许上诉人天津津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929元,减半收取69964.5元,由上诉人天津津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权 审判员 阎 涛 审判员 李兴明
法官助理王洪飞 书记员吴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