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津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03执保130号
申请人天津顺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津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3民初729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津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为XXX汽车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津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为津HU××**雷克萨斯牌汽车的保全措施。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津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为津HZ××**艾力绅牌汽车的保全措施。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津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为XXX牌汽车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朱 辉
书记员 张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