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12346号-1
原告天津瑞鑫顺通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津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瑞鑫顺通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瑞鑫顺通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44元,减半收取计1237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本院),由原告天津瑞鑫顺通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勋
书记员 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