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六合金通涂料有限公司

四川六合金通涂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3民初8131号
原告:四川六合金通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文德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689015615W。
法定代表人:刘彤。
被告: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3号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261D。
法定代表人:李娟。
原告四川六合金通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六合金通涂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六合金通涂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六合金通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44元,由原告四川六合金通涂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开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程雅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