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332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六合金通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文德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689015615W。
法定代表人:刘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英,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毅,男,生于1969年9月22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123G。
法定代表人:陈世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颖,福建衡推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六合金通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川0503民初332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六合金通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前述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六合金通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燕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马 莉
书 记 员 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