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3320号之一
反诉原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123G。
法定代表人:陈世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颖,福建衡推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四川六合金通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文德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689015615W。
法定代表人:刘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英,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毅,男,生于1969年9月22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四川六合金通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反诉原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燕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马 莉
书 记 员 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