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03民初3320号之二
原告:四川六合金通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文德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689015615W。
法定代表人:刘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英,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毅,男,生于1969年9月22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123G。
法定代表人:陈世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颖,福建衡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六合金通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六合金通涂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六合金通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
准许原告四川六合金通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60.2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2,460.28元同,由原告四川六合金通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燕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马 莉
书 记 员 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