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六合金通涂料有限公司

四川六合金通涂料有限公司与宜宾华鑫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5执6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六合金通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宾华鑫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四川六合金通涂料有限公司与宜宾华鑫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24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六合金通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26466元。
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部分案款,剩余债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2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靖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