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826执3号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王智、四川同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与王智、四川同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34429.9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只收取220000.00元,被执行人王智、四川同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案款220000.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川1826民初19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64条的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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