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同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02民初1547号

原告:四川同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146号1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549140430。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林,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0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四川同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05日立案。原告四川同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同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廖 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桂利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