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422民初1019号
申请人:四川弘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105593XD。
法定代表人:**纯,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攀枝花宏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7958436760。
法定代表人:向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弘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攀枝花宏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弘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在60万元限额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四川弘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攀枝花宏义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在60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时间为一年。
如需续保全,申请人应在保全期满30日前向本院申请续保全。申请人未在期限内申请导致已保全财产流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