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民初2257号
原告:四川弘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2号1栋1单元28层1号。
法定代表人:孙远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玲,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桂,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耀顶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泉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弘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耀顶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弘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84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弘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严振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