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弘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耀顶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2171号

原告:四川弘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2号1栋1单元28层1号。

法定代表人:孙远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桂,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玲,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耀顶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泉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弘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建电力公司”)诉被告成都耀顶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顶新能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原告弘建电力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弘建电力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弘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9元,保全费915元,共计1934元由原告四川弘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盛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妮

书 记 员 何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