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2171号
原告:四川弘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2号1栋1单元28层1号。
法定代表人:孙远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桂,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玲,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耀顶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泉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弘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建电力公司”)诉被告成都耀顶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顶新能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原告弘建电力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弘建电力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弘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9元,保全费915元,共计1934元由原告四川弘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盛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妮
书 记 员 何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