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8286号
原告:四川弘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孙远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玲,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桂,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成龙路街道办事处棬子树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凌。
原告四川弘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弘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弘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维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娅婷
书 记 员 唐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