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22民初1033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弘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105593XD。
法定代表人:孙远纯,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攀枝花宏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7958436760。
法定代表人:向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弘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宏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0万元予以了冻结,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攀枝花宏义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90万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航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罗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