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财保106号
申请人:四川弘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孙远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玲,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桂,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成龙路街道办事处棬子树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凌。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7号航天科技大厦11楼。
负责人:凤奕。
申请人四川弘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以70126.80元为限采取保全措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弘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126.80元(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账号:5116××××6524),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721元,由申请人四川弘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龚文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楠楠
书 记 员 唐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