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旭亮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旭亮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新华内燃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川07民辖终114号
上诉人四川旭亮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绵阳新华内燃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徐博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川0792民初16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又因案涉工程位于绵阳市高新区××,故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安石 审判员  奉 英 审判员  邱 倩
书记员  杨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