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协力万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蓝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协力万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9民初5417号
 
原告:重庆蓝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工业园区南平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YX80B9W。
法定代表人:郭先绪,重庆蓝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协力万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宁南县披砂镇宁府路上段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7MA62H3GD92。
法定代表人:黎舒婷,四川协力万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蓝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协力万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蓝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蓝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蓝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蓝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6元,由原告重庆蓝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严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贞轶
书  记  员  郝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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