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27民初340号
原告:普龙金,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告:四川协力万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宁南县披砂镇宁府路上段94号。
法定代表人:黎舒婷。
原告普龙金与被告四川协力万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普龙金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龙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龙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普龙金负担。
审判长 王培洁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鲁永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毛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