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2民初373号
原告:**,男,纳西族,1984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县。
被告:四川协力万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南县披砂镇宁府路上段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7MA62H3GD92。
法定代表人:黎舒婷,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四川协力万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毛文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 文 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仁青祝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