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2481号
原告:李正刚,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解昌友,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被告:四川金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6层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9988325X。
法定代表人:毛潇,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正刚与被告解昌友、四川金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李正刚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正刚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25.00元,由原告李正刚负担。
审 判 长 卢 忠
审 判 员 叶志凯
审 判 员 杨 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赖 艳
书 记 员 李 琪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