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781民初44号
原告:四川金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6层23号。
法定代表人:毛潇。
被告:**,男,汉族,1985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芮红霞,女,汉族,1976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男,汉族,1972年5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
原告四川金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芮红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金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金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学跃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雪莹
书 记 员 游程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