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民初4237号
原告:四川路通路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连山镇五一村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592768266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金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6层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9988325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川路通路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路通路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路通路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路通路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47元,由原告四川路通路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