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5民初2416号
原告:云阳县鱼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鱼泉镇鱼泉街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768888625U。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金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6层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9988325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云阳县鱼泉镇人民政府与四川金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云阳县鱼泉镇人民政府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阳县鱼泉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云阳县鱼泉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贾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