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4657号
原告:梅尔伯格保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生力街0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全稳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淮安区经济开发区**楼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梅尔伯格保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全稳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尔伯格保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全稳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尔伯格保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全稳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尔伯格保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全稳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梅尔伯格保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 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