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91民初701号
原告:梅尔伯格保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生力街0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MA07Q743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熙,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东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257868828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梅尔伯格保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肇东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梅尔伯格保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梅尔伯格保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史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