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聚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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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21民初792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原告:**,男,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原告:张迪伟,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原告:***,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告:浙江聚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衢化路966号1幢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576522768B。
法定代表人:林敏,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9号广西建工大厦2号楼第20-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16920。
法定代表人:徐木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表人:关宗元,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迪伟、***与被告浙江聚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建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张迪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表示关于该案的诉讼费用(包括**、张迪伟、***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均由其承担,系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原告**、张迪伟、***按撤诉处理。
2、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程园园
二○二二年七月一日
代书记员姚蔺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