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聚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天泰纤维有限公司、浙江聚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16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新疆天泰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柳毛湾镇工业区光明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聚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衢化路966号1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林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新疆天泰纤维有限公司、浙江聚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24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24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天泰纤维有限公司、浙江聚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49600元(其中案款246010元、执行费359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志刚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