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5执142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竞立制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凤凰山路51号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聚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衢化路966号1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竞立制氢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聚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浙江聚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竞立制氢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因关联案件在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故本案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