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2民初403号
原告:济南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26号世茂国际广场2号、3号、4号楼及购物中心、影院1-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980602X2。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冠宝,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盛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鲁能泰山七号商铺8-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4YH069。
法定代表人:邢晟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琰,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克,山东众成清泰(济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济南港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25号三翔商务大厦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68137579Q。
法定代表人:李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元,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德贝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联合财富广场1号楼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68739128U。
法定代表人:张树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锡正,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济南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雨虹公司)与被告***、济南盛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东方雨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冠宝,***,盛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琰、胡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东方雨虹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济南港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顺电力公司)、山东德贝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贝佳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对上述申请予以准许。2021年2月25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东方雨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冠宝,盛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克,港顺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元,德贝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锡正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雨虹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支付东方雨虹公司防水工程款189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9000元为基数,自工程结算之日2018年11月24日起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年息15.4%计算,截止起诉日暂主张6万元);2.盛雪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东方雨虹公司承担责任;3.港顺电力公司与***共同承担付款责任;4.德贝佳公司对***与港顺公司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盛雪公司是位于济南市历城区世纪大道与凤华路交叉口处的龙湖春江郦城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盛雪公司于2018年将龙湖春江郦城项目内的电缆隧道工程发包给***施工。2018年8月25日,***与东方雨虹公司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将上述龙湖电缆隧道工程中的防水的工程转包给东方雨虹公司施工,当时双方约定:施工工艺做法为:基层处理剂+一层4mm厚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施工单价为61.5元/平方米。东方雨虹公司自2018年8月8日开始施工,至2018年11月23日完工并通过被告验收。***给东方雨虹公司出具了《防水已完成工程量签证单》,确认防水工程总价款为289000元。在施工过程中,***于2018年10月、11月分两次分别支付工程款5万元、5万元,共计支付工程款10万元,尚欠防水工程款189000元没有支付。东方雨虹公司多次向***追要工程款,***均以盛雪公司尚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东方雨虹公司认为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之规定,东方雨虹公司有权要求盛雪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东方雨虹公司承担责任。另外,东方雨虹公司也是利用对外借钱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来垫资施工涉案工程,被告未支付工程款给东方雨虹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东方雨虹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东方雨虹公司为实现债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辩称,东方雨虹公司施工并未结束,且其施工后存在严重漏水,与东方雨虹公司联系要求维修未果,后由我方自行维修,支出费用约5万元,双方对工程未验收。此外,我是港顺电力公司雇员,原告应起诉该公司。
盛雪公司辩称,东方雨虹公司所述不属实,我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德贝佳公司,我公司与***间无任何合同关系,东方雨虹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驳回东方雨虹公司对我公司的起诉。
港顺电力公司辩称,***并非我公司员工,其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无劳动合同。
德贝佳公司辩称,东方雨虹公司及***、港顺电力公司与我公司均无合作关系,东方雨虹公司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东方雨虹公司应举证证实其所诉的防水工程属于我公司总承包范围内,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盛雪公司开发建设济南市历城区世纪大道与韩仓河东路交口处的龙湖春江郦城项目,德贝佳公司系从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5月21日,以盛雪公司为发包人,德贝佳公司为分包人签订《济南龙湖·春江郦城2号路、4号路电力管沟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德贝佳公司承包春江郦城2号路、4号路电力管沟工程。2018年8月25日,***作为甲方与东方雨虹公司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龙湖电缆隧道防水工程交由东方雨虹公司进行施工,包工包料单价为61.5元/㎡,按防水层实际展开几何面积计算工程量。防水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付至工程总价款的100%。如甲方欠付工程款,自应付之日起每日支付欠款总额0.5%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11月23日,***与东方雨虹公司签订《防水已完成工程量签证单》一份,其中注明涉案项目验收时间为2018年11月23日,完成工程总量计算总金额为289000元。***在客户单位处签字并加盖手印。工程施工过程中,***分两次向东方雨虹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元,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后,剩余189000元东方雨虹公司要求***继续支付,***以工程未完工等理由拒绝支付。双方协商未果,引起诉讼。
另查明,1.***主张其系港顺电力公司员工,其与东方雨虹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系履行该公司的职务行为,港顺电力公司否认***的员工身份,***未向本院举证证实其系港顺电力公司的员工。
2.关于涉案工程由谁施工的问题,德贝佳公司主张由其自行施工,德贝佳公司未与***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合同关系,亦不存在***借用其公司资质中标防水工程的情形。
本院认为,***与东方雨虹公司签订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认定为有效合同。东方雨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为东方雨虹公司出具签证单,***应按签证单载明的工程款总额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就剩余部分拒绝支付,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对纠纷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故对东方雨虹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东方雨虹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东方雨虹公司要求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年息15.4%计算。该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按照东方雨虹公司陈述其融资损失即参照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标准予以支持,按2020年8月19日前后两个区段分别计算。***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系港顺电力公司员工,对***的该项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对东方雨虹公司要求港顺电力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其要求德贝佳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东方雨虹公司无证据证实盛雪公司将涉案工程直接发包给***,故对东方雨虹公司要求盛雪公司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9000元;
二、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济南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8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济南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1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裕 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晓莉书记员宋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