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5民初126号
原告:**,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霞,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济南龙成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一期第二部分七区9号楼7-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龙成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